原文: 臣伏见天后时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,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;且请“编之于令,永为国典”。臣窃独过之。
臣闻礼之大本,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子者杀无赦。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理者杀无赦。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,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诛其可旌,兹谓滥;黩刑甚矣。旌其可诛,兹谓僭;坏礼甚矣。果以是示于天下,传于后代,趋义者不知所向,违害者不知所立,以是为典可乎?盖圣人之制,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,统于一而已矣。
向使刺谳其诚伪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则刑礼之用,判然离矣。何者?若元庆之父,不陷于公罪,师韫之诛,独以其私怨,奋其吏气,虐于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问,上下蒙冒,吁号不闻;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,枕戈为得礼,处心积虑,以冲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,即死无憾,是守礼而行义也。执事者宜有惭色,将谢之不暇,而又何诛焉?
其或元庆之父,不免于罪,师韫之诛,不愆于法,是非死于吏也,是死于法也。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凌上也。执而诛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
且其议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”是惑于礼也甚矣。礼之所谓仇者,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;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戮。而曰“彼杀之,我乃杀之”。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其非经背圣,不亦甚哉!
《周礼》:“调人,掌司万人之仇。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仇;仇之则死。有反杀者,邦国交仇之。”又安得亲亲相仇也?《春秋公羊传》曰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”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合于礼矣。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爱死,义也。元庆能不越于礼,服孝死义,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。夫达理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?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坏礼,其不可以为典,明矣。
请下臣议附于令。有断斯狱者,不宜以前议从事。谨议。
赏析:
《驳复仇议》是唐代文学大家柳宗元所写的一篇论文,该文主要是驳斥陈子昂的《复仇议状》,并提出自己的见解。
在这篇文章中,柳宗元批评了陈子昂的观点,认为其存在矛盾之处。他指出,徐元庆报杀父之仇的行为不但合乎礼义道德,也符合法律规定,应当得到充分肯定。虽然文章的主旨是说明封建社会中礼义和法律的一致性,但在当时的封建社会中,这样的观点依然有着一定的进步意义。
文章内容严谨,逻辑清晰。柳宗元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批判,成功地反驳了陈子昂的观点,并提出了自己的理论。他认为,徐元庆的行为体现了孝道和正义精神,值得赞赏和表彰。同时,他还揭示了封建社会中司法审判存在的问题,这对于当时的社会而言,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。
总之,柳宗元的《驳复仇议》是一篇思想深刻、论证严密的文章,对于封建社会中礼义和法律的关系问题提出了新的见解,在当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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思想内涵:
《驳复仇议》是一篇高度强调以人为本思想的文章。柳宗元在文章中深刻表达了对弱者的深切同情,并批驳了初唐陈子昂“既诛且旌”的论点。他提出,“调”即和谐在处理社会矛盾中的作用,阐述了通过调和来解决问题的理念。全文层次清晰,内容丰富,对今天依然有启示。
具体而言,全文可以分为四个层面。第一层面是关于“旌”与“诛”不能并用的问题。柳宗元指出,“礼”与“刑(法)”都是防乱的措施,但它们的应用不同,一个是“始(本)”,一个是“端(末)”。其中,“礼”是通过调查“诚(好)”或“伪(坏)”的事实来进行“本情以正褒贬”,而“法”则是通过研究“曲(错)”或“直(对)”的结论来进行“穷理以定赏罚”。柳宗元批评了陈子昂把徐元庆可“旌”的“诚(好)”事当成“曲(错)”的“滥”行为,造成“黩刑(枉法)”,并提出了正确的“诛”的应用方式:对于真正的“曲(错)”行为,应该“执而诛之”。
第二层面是关于“调和”在处理社会矛盾中的重要性。柳宗元认为,“调和”是解决问题的关键,可以避免成为社会矛盾的源头,也可以防止矛盾升级到外部冲突。他强调“调和”需要具备“卓识”,即需要明确问题的本质和症结,并从中找到最佳解决方案。同时,“调和”也需要坚持原则,保持公正和公平,避免一方得利、另一方受损。
第三层面是关于弱者的关怀。柳宗元在文章中对徐元庆的宽恕和同情,表现了对弱势群体的深切关怀。他指出,弱小者被欺凌,不仅是因为他们缺乏力量,更是因为他们缺乏声音和代表,受到公平待遇的机会更少,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和帮助。
第四层面是关于批判的精神。柳宗元在文章中,毫不客气地批判了陈子昂的错误观点和行为,并提出了自己正确的理念。他的批判精神表现了勇气和正义感,同时也反映了他对于社会问题和弱势群体的责任心和担当。
综上所述,《驳复仇议》的思想内涵充实而深刻,既包括了对社会矛盾的深刻认识和对调和的重视,又包含了对弱者的深刻关怀和对批判的勇气和正义感。这些思想不仅在历史上具有深远的影响,而且在今天仍然有启示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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译文及注释:
据我了解,则天皇后时,同州下邽县有个叫徐元庆(xú yuán qìng)的人,父亲徐爽(xú shuǎng)被县尉赵师韫(zhào shī yùn)杀了,他最后能亲手杀掉他父亲的仇人,自己捆绑着身体到官府自首。
注释:徐元庆是唐代下邽县的居民,在此时期,女性天皇武则天统治全国。
当时的谏官陈子昂(chén zǐ áng)建议处以死罪,同时在他家乡表彰他的行为,并请朝廷将这种处理方式“编入法令,永远作为国家的法律制度”。
注释:陈子昂是唐朝著名的文学家和政治家。
我个人认为,这样做是不对的。我听说,礼的根本作用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。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,那么凡是作儿子的为报父母之仇而杀了不应当算作仇人的人,就必须处死,不能予以赦免。
注释:柳宗元认为,表彰和处死应该因具体情况而定,不能一概而论。
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。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,那么凡是当官的错杀了人,也必须处死,不能予以赦免。它们的根本作用是一致的,采取的方式则不同。
注释:柳宗元认为,公正的刑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实施,不能武断施行。
表彰和处死是不能同施一人的。处死可以表彰的人,这就叫乱杀,就是滥用刑法太过分了。表彰应当处死的人,这就是过失,破坏礼制太严重了。
注释:表彰和处死都是赏罚行为,但针对的对象不同,应该根据情节加以区别。
如果以这种处理方式作为刑法的准则,并传给后代,那么,追求正义的人就不知道前进的方向,想避开祸害的人就不知道怎样立身行事,以此作为法则行吗?
注释:柳宗元认为,刑法制定上应该综合考虑社会道德、伦理和实际情况,不能简单粗暴地施行。
大凡圣人制定礼法,是透彻地研究了事物的道理来规定赏罚,根据事实来确定奖惩,不过是把礼、刑二者结合在一起罢了。当时如能审察案情的真伪,查清是非,推究案子的起
注释:柳宗元认为,礼法和刑法是相互联系的,需要在具体实践中相互补充,形成完整的赏罚体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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柳宗元(773年-819年11月28日)唐宋八大家之一,字子厚,河东人(今山西省运城市永济、芮城一带)。以文学、思想、经学、宗教等领域的成就著称。后世编撰柳宗元作品《柳河东集》传世。